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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路。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王××已支付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全部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