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路。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王××已支付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全部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姜堰市天彩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