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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苏云与徐文桂、李苏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文桂,李苏云,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再字第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桂,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济里路小桥头**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苏云,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筠岗街**号。申诉人徐文桂因与被申诉人李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8)玉民二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台检民行抗(2009)第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浙台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徐文桂自愿与被申诉人李苏云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审 判 员  陈永领代理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金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