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水法与刘建国、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楼水法。被告刘建国。被告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水法诉被告刘建国、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水法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水法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