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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灵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岳彩法、李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岳彩法;李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岳彩法,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李伟(又名李德成),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8)宿中民一再终字第49号判决书,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又名李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伟(又名李德成)在2009年3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彩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伟(李德成)与其妻高彩凤在灵璧奇石大市场购买房屋一套的线索。经本院查明,该房屋的产权证号为:E17-3272,产权人为高彩凤,共有人为李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高彩凤名下与李伟共有的坐落在灵璧奇石大市场内的房屋一套(证号:E17-327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徐 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