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与陈××、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陈××,吴××,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孟××。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陈××。被告:吴××。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原告孟××诉被告陈××、吴××、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诉称:2008年11月27日,被告陈××、吴××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同时出具了借条。二被告承诺该款于2009年2月27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则支付违约金50000元。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吴××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共计250000元;判令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25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吴××、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借款协议书、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陈××、吴××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1月27日,被告陈××、吴××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同时出具了借条。二被告承诺该款于2009年2月27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则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吴××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理应按约还款,逾期归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50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50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虽然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陈××、吴××系奥神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桐乡市××神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250000元;二、准许原告放弃对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陈××、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邹 丹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