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李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3号原告孙小平,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龚大塘村。被告李芳杰,经商,江东街道孔村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平诉被告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小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