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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许兴强、张建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许兴强,张建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王金良。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兴强。委托代理人:楼芝华、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程。委托代理人:章剑勇,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良诉被告许兴强、张建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295元,由王金良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