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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姒××与朱××、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姒××,朱××,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姒××。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朱××。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姒××与被告朱××、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89元,减半收取459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