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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联明与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联明,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36号原告:郑联明。委托代理人:郑海丽。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秋华。委托代理人:腾永林。第三人: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联明诉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联明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联明撤回对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17元,减半收取4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