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守联与吴惟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联,吴惟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陈守联。被执行人吴惟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惟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惟宾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陈守联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3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执行费2150元。但逾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08年7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78号房屋壹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惟宾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78号房屋壹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