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倴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程志发申请执行王海龙互易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发,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发,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程志发申请执行王海龙互易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奔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