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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浙江尚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浙江尚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颜××。被告:浙江尚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镇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浙江尚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