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与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辜××。被告吴××。被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与被告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330元,由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