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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崇月与陈继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月,陈继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崇月,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陶文林,即墨商贸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华,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月与被告陈继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崇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