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崇月与陈继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月,陈继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崇月,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陶文林,即墨商贸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华,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月与被告陈继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崇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