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立云与周平伟、金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云,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陈立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910021778,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市场路**号。委托代理人:牟超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108206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57号。被告:周平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1009297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江新村23幢1单元202室。被告:金沙,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0726002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二区7号楼6单元601室。被告:辛雷力,身份证号码332622197204052277,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横屋村112号。被告:池晓光,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10162075,住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浦洋村180号。原告陈立云为与被告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立云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立云的委托代理人牟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立云起诉称,被告周平伟于2007年7月30日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立云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贰分利。借款人:周平伟,担保人:辛雷力、池晓光,2007.7.30”。被告周平伟与被告金沙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辛雷力、池晓光为被告周平伟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2分利息(自2007年7月3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未作答辩。原告陈立云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四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周平伟与被告金沙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周平伟由被告辛雷力、池晓光担保于2007年7月30日向原告陈立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的事实。本院向被告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周平伟、金沙、辛雷力、池晓光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平伟向原告陈立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周平伟向原告陈立云借款发生在被告周平伟、金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并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辛雷力、池晓光自愿为被告周平伟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平伟、金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立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辛雷力、池晓光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周平伟、金沙负担;被告辛雷力、池晓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