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务有限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务有限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4号原告:慈溪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慈溪市××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