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卡红与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卡红,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45号原告:金卡红,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山下60号。委托代理人:牟仁安,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gh区块。法定代表人:蒋乐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卡红与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乐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被羁押在台州市路桥看守所,案件尚在侦查之中,目前蒋乐瑾无法参加本案的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秀云审 判 员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