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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刘清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刘清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张建军。被告刘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刘清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09年7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