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责任公司××司、中××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中××责任公司××司,中××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杭州××××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北干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甲。被告中××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许××。被告中××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路甲××层。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水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责任公司××司、中××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责任公司××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本案被告与杭州长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当事人,原告受让的仅是该购销合同的部分债权,不适用该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且本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被告中××责任公司××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中××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