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与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诉被告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桐乡市××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