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