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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香××旗××责任公司与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香××旗××责任公司,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胡××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浙江香××旗××责任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杭州××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康桥镇××村。法定代表人:卢××。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旗××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胡××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香××旗××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