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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漳元与何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漳元,何国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唐漳元。委托代理人:林永年、李槟。被告:何国森。原告唐漳元为与被告何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丽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宓旭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施迎华、人民陪审员王明珠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漳元的委托代理人林永年、李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森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漳元起诉称:何国森向唐漳元购买建筑模板。唐漳元按约向何国森提供模板,并由何国森当场验收。但何国森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何国森支付欠款20000元;二、何国森支付违约金18000元。案件审理中,唐漳元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何国森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何国森承担本案公告费用。被告何国森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唐漳元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款单1份,欲证明何国森欠唐漳元货款20000元。2、发票2份,欲证明唐漳元为本案及另外四个案件共支出公告费650元。被告何国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唐漳元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作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何国森向唐漳元购买建筑模板。2008年8月7日,双方对账,何国森确认欠唐漳元货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08年8月15日前偿清。同时,何国森确认,逾期不支付该款,则按照每超10天每张模板另加三元作为违约金。此后,因何国森未能履约,遂引起讼争。另查明,唐漳元为本案及另外四案共支付公告费用650元。本院认为:唐漳元、何国森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何国森尚欠唐漳元货款20000元未付,其应支付该款,唐漳元要求何国森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因唐漳元自行调减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唐漳元现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为50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唐漳元为本案及另外四案共支付公告费650元,平均每案所支出的公告费为130元,该费用何国森应予以承担。何国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漳元货款20000元。二、被告何国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漳元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何国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漳元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1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唐漳元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425元,该费用由被告何国森负担。原告唐漳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元,本院全部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圆圆(另设附页)附页: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