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常斌与郑彦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斌,郑彦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常斌。被告郑彦怡,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喜学,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斌诉被告郑彦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斌于2009年7月24日以其诉讼主体有误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42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42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