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常山县新宇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芝英街道杜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宇宁,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负责人:喻海宁,职务:厂长。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宏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喻海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从原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铸铁球阀等产品,总计金额13020.4元。原告于2007年12月11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2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于利息的追偿,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20.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一下证据:一、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二、发票代码为3300072140、票号为12846537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标的的金额及数量。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本庭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已交被告答辩,被告未作答辩又未提交反面证据以抗辩,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利。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从原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铸铁球阀等产品,总计金额13020.4元。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被告收到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未予支付货款。2008年9月1日,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于利息的追偿,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20.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有发票代码为3300072140、票号为12846537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于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给被告增值税发票后履行支付货款之义务。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故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是浙江良宇工贸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现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支付铸铁球阀等产品货款13020.4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支付原告浙江良宇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02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常山县新宇化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