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东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凯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塘山乡北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95921-7。法定代表人徐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于智,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江西凯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湖滨南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凯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95元,退回原告江西北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95元。审 判 长  徐荣根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