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101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