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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建才与李俊鸿、李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才,李俊鸿,李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19号原告杨建才,墅堰区丁堰镇294号。委托代理人陈岚。被告李俊鸿,稠江街道鹏城26幢1单元501室。被告李建红(李建鸿),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新村13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才诉被告李俊鸿、李建红(李建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才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杨建才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