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建才与李俊鸿、李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才,李俊鸿,李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19号原告杨建才,墅堰区丁堰镇294号。委托代理人陈岚。被告李俊鸿,稠江街道鹏城26幢1单元501室。被告李建红(李建鸿),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新村13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才诉被告李俊鸿、李建红(李建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才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杨建才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