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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浩强与吴忠华、金春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强,吴忠华,金春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50号原告:胡浩强。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号业主。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华。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书雅布行业主。被告:金春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浩强诉被告吴忠华、金春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浩强撤回对被告吴忠华、金春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