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与詹×、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詹×,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阮×。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詹×。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詹×、被告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