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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与詹×、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詹×,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阮×。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詹×。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詹×、被告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