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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XX与郦庆芳、陈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郦庆芳,陈江,郦乃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4号原告:毛XX,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70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斯金辉,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庆芳,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翟山村19号。被告:陈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翟山村19号。被告:郦乃均,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郦家湾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郦庆芳、陈江、郦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X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庆芳、陈江、郦乃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XX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X撤回对被告郦庆芳、陈江、郦乃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毛XX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