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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姚××。被告金××。原告王××(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舟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叶××,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3日,被告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2.5分按月支付给原告利息,并写下借条一份;2008年7月22日,被告姚××又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同时写下借条一份。2008年12月,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期间,被告姚××支付原告7个半月借款利息,尚余30万元借款及借款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故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7500元(从2009月13日计算至7月13日:7500元/月×5个月)。被告姚××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金××辩称借款不知情,直到今年4月才知道。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申请书、借条2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姚××于2008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为二分半,按月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于2008年7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2008年12月,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09年2月。两被告至今尚余3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9年2月起至今)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与被告姚××系夫妻,且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30万元。二、被告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借款利息37500元(自2009月3月13日计算至7月13日:7500元×5个月)。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09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7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31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日期:2009.6.12结案日期:2009.7.24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王××被告:姚××、金××简要事实:被告姚××于2008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为二分半,按月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于2008年7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2008年12月,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09年2月。两被告至今尚余3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9年2月起至今)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处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30万元。二、被告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借款利息37500元(自2009月3月13日计算至7月13日:7500元×5个月)。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09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7元,由两被告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