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忠华与余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华,余培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00号原告金忠华,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家村钟金路13号。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培贵,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2424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华诉被告余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忠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