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利。委托代理人:许玉林。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