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774号原告:王××。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增 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