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74-2号原告:应××。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以已与被告李××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420元,由原告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