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