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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明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庆江与葛兴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庆江,葛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明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梁庆江。被执行人葛兴荣。本院在执行梁庆江申请执行葛兴荣离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庆江于2009年7月24日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