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白××。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