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白××。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