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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张荣华,递铺镇六庄村六庄自然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401201117。被告:张诚,安吉县递铺镇六庄村六庄自然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荣华诉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华起诉称:2008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2008年10月26日归还,后经催讨未果。遂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诚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张诚于2008年6月26日向原告张荣华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即月利率2.5分),2008年10月26日归还的事实;另原告陈述,被告张诚已支付6个月利息被告未举证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内容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6月26日,被告张诚向原告张荣华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即月利率2.5分),借期至2008年10月26日,后被告张诚支付了6个月利息,本金及余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张诚向原告张荣华借款,应按期归还,现被告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5分,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诚给付原告张荣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本息13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诚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