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林香与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香,吴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沈林香,浔区双林镇黄泥兜村西木桥34号。被告:吴志荣,浔区双林镇黄龙兜村吴家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香诉被告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元,由原告沈林香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