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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林香与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香,吴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沈林香,浔区双林镇黄泥兜村西木桥34号。被告:吴志荣,浔区双林镇黄龙兜村吴家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香诉被告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元,由原告沈林香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