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066号原告:徐××。被告:濮甲。被告:桐庐××器材配件厂。住所地:桐庐县××××里濮。负责人:濮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债权、股权或财产限额在32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单位存款或债权、股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在32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