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桐商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066号原告:徐××。被告:濮甲。被告:桐庐××器材配件厂。住所地:桐庐县××××里濮。负责人:濮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债权、股权或财产限额在32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濮甲、桐庐××器材配件厂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单位存款或债权、股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在32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