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郏××、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郏××,杜××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郏××。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郏××、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98元,减半收取389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4099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朱宝富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