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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郏××、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郏××,杜××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郏××。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郏××、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98元,减半收取389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4099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朱宝富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