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陈德仙、缪世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陈德仙,缪世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724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号。负责人:李谦国,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光,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陈德仙,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汪家洋村。被告:缪世红,三门县沙柳镇人民政府干部,住三门县海游镇新塘路66号602室。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陈德仙、缪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以证据需要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