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保山与崔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启,张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文启,又名崔成龙。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保山。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崔文启因与张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12日崔文启向张保山出具一张8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利息为2分,以前所有帐条作废。崔文启于2007年4月27日、2007年11月19日、2007年9月28日、2007年11月17日、2008年元月20日、2008年5月5日、2008年7月12日分别向张保山还款3000元、2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26000元。收款条上均未注明是收的本金或是利息。双方均认可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是由之前双方之间的帐条转换而来。关于崔文启提交的1998年11月26日欠条复印件,因其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对张保山提交的2007年4月12日由崔文启书写的80000元的欠条,崔文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欠条注明了“以前帐条作废”的字样,视为张保山、崔文启之间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符合合同要件,对张保山依据此欠条要求崔文启支付欠款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中崔文启已归还26000元,张保山收款时未注明是收的本金或利息,应认定为崔文启归还本金26000元。崔文启下欠本金54000元,应予归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对崔文启辩解的2007年4月12日80000元欠条来源不合法的理由,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崔文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张保山借款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4月12日按月息2分计算,并按已还欠款和下欠本金数额予以计算);二、驳回张保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崔文启负担。崔文启上诉称: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1998年11月26日的欠条一份,张保山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认可,该欠条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张保山提交的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来源不合法。1998年11月26日的欠条无利息约定,1998年11月26日的欠条可以充分证明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中有重复计息的情况,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张保山的部分诉求,诉讼费让上诉人全部承担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张保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崔文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2007年4月12日欠条的真实性,崔文启无异议。诉讼中,崔文启认为80000元欠款中有重复计息情况,并提交1998年11月26日欠条一张,以证明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是在1998年11月26日欠条的基础上重复计息得出的。张保山对崔文启的主张不认可,称2007年4月12日以前与崔文启之间不止一张欠条,2007年4月12日双方算帐后,以前的帐条均作废,崔文启向其出具了新的欠款凭证。张保山并对崔文启提交的1998年11月26日的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算帐条已销毁,1998年11月26日的欠条复印件不知从何而来。根据张保山、崔文启所做的解释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是张保山,崔文启对之前双方的帐条结算后而作出的,是二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记载。上诉人称80000元欠款中存在重复计息的情形,但提交的1998年11月26日的一份欠条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一审依据欠条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关于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张保山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欠款为80000元,一审审理后支持的欠款额为54000元。对诉讼费的承担,应按照相应的比例由张保山、崔文启分担,一审对诉讼费的分配不当,二审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崔文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崔文启负担1200元,由张保山负担4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