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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7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790-3号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法定代表人:甘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法定代表人:严中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