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时军与童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军,童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罗时军,市市区环城南路29-2号。被告:童建英,州市西安路斗潭6幢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军与被告童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时军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