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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时军与童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军,童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罗时军,市市区环城南路29-2号。被告:童建英,州市西安路斗潭6幢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军与被告童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时军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