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童国强与吴金清、何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强,吴金清,何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81号原告童国强,经商,市稠城街道竹佳里村麻车。委托代理人吴光东、王慧玲,。被告吴金清,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7组。被告何芳玲,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7组,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53号7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童国强诉被告吴金清、何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国强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金清、何芳玲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53号701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金清、何芳玲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53号7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