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支××。被告: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