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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王××、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支××。被告: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