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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责任公司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责任公司,陈×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台州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665元,由原告台州市××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陈海燕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